您好:如果您對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(以下稱本處)業務有任何的意見或建議,歡迎填寫下頁資料,我們在收到經您確認的信件後,會立即將您的意見或建議交付權責單位處理,衷心歡迎您使用這個信箱,讓我們更進步。
    ※如屬旅遊相關諮詢,請另電洽服務專線:089-841520,或至本處FB粉絲專頁【Nga'ayho】你好,東海岸 詢問。
    【處長信箱作業流程說明】(依據本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辦理):
    (依據本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辦理):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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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填妥反映意見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填妥意見並確認您的電子信箱,按「送出」發送到本處首長信箱。
            
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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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接收電子確認信並回覆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在您的電子信箱會收到一封確認通知信,請點選「立即回覆確認立案」,並確認您的案件編號,以便日後查詢案件處理進度。
            
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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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正式立案處理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在收到您確認的信件後,會立即將您的意見或建議交付權責單位處理,並儘速回覆。一般處理期限約7個工作天,您亦可依照案件編號至本處官網處長信箱查詢處理情況。
            
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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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完成回覆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處理完成後,您將收到一封正式電郵回覆您的問題,並請您點選連結填寫滿意度問卷。
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
 
    【個人資料蒐集聲明】
    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(以下稱本處)為辦理「處長信箱回覆」乙事,需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,為保障您的正當權益,請務必詳閱以下所述事項: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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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蒐集之目的:為辦理回覆問題。
            
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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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個人資料之類別: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(C001)辨識個人者: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地址。
            
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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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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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期間:提供本服務所需之保存期間。
               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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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及依法令所為之國際傳輸。
               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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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對象:本處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。
               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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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方式:透過數位檔案或實體紙本形式。
                
 
            
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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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: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您可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本處請求個人資料之
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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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詢、閱覽或製給複製本。(本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)
                   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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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充或更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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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
                   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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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刪除。(惟因執行業務所必需、特定目的消失前或未逾保存年限者,本處得拒絕。)
                    
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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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當事人拒絕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:
                若您選擇不提供或無法提供以上個人資料予本處,將無法回覆您的問題。
            
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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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,如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處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得不予處理︰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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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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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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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
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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